***与单县交通运输局、山东磐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6-26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菏民一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单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民。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磐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照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单县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山东磐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单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磐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路凤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于辉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