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菏泽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25财保1321号 申请人:菏泽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皇镇街道办事处皇镇医院东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RERHD1A。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1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4782012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菏泽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号为370501816801********、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鲁西新区支行的银行账户,限额1212152.16元。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号为:370501816801********、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鲁西新区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金额共计1212152.16元。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菏泽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