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3041号
申请人:菏泽申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开发区巨鄄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79748775W。
法定代表人:秦宗君,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1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4782012XX。
法定代表人:王志。
申请人菏泽申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申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菏泽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37万元)。申请人菏泽申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山东亚银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号为:YYBH-SSBQ-22-261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菏泽申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