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云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云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2044号
原告:广东云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乳源县
法定代表人:彭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琴,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金玉,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
原告广东云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云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云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美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雷惠芳
书 记 员 林 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