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云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云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韶关南方阳光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2045号
原告:广东云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乳源县乳城镇鹰峰西路原民政局办公楼四楼401。
法定代表人:彭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琴,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金玉,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韶关南方阳光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乐园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保合,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东云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南方阳光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云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云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云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广东云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志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红玉
书 记 员 陈昊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