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29民初162号
原告:广东云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乳源县乳城镇鹰峰西路原民政局办公楼**401;
法定代表人:彭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琴,广东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金玉,广东众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翁源县广宇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翁源县铁龙林场粤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云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翁源县广宇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云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云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云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63.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31.94元,由原告广东云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旺青
人民陪审员 谢静花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