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2005号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叶城县塞瓦普***医院,住所地,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乌下巴什中路iv>
经营者:***·**都拉,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叶城县。
被告:赛诺威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沙·热合曼,女,1956年11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泽普县。
被告:努尔尼沙古丽·买买提,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泽普县。
被告:***·**都拉,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叶城县。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城县塞瓦普***医院、赛诺威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沙·热合曼、努尔尼沙古丽·买买提、***·**都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