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执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赛诺威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13号岳虹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晋中同仁康复医院,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成。
申请执行人赛诺威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中同仁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31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执行人晋中同仁康复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赛诺威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本案合同项下货物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Insitun6)一台;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70000元,仲裁费38655元。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合同项下货物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Insitun6)一台存放于案外人***强医院有限公司地下一层CT室内。2021年3月24日,本院前往***强医院有限公司将涉案设备向申请执行人予以交付。2021年4月27日本院前往晋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晋07执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