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8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达科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达科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科为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劳初字第146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亦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已就其与达科为公司之间关于2014年度奖金的支付纠纷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驳回***的该项仲裁请求。现***就该项纠纷再次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基本相同的法律关系及事实提起的重复诉讼,本院依法不予审理。原审法院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