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40698号
原告:上海如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宗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猛,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江玮路******。
原告上海如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如乐公司诉称,2019年1月,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经营的轰趴馆提供智能办公控制服务,包括线路设计、材料供应、运输、安装、调试等,安装地址位于嘉兴市桐乡市双全兜村,合同总价为140,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对项目的需求有变化,双方作了项目方案的变更,变更后的综合报价为200,355元。现该项目已于2019年9月中下旬完工,被告于2019年10月开始正式运营,但被告尚欠原告29,459元尾款未付。原告多次催款,但是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原、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但合同中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智能办公控制服务,包括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等,故原、被告之间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属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同中虽然约定了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本案实际上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智能办公控制服务的地点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双全兜村,故本案应当由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以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罗海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颖
书 记 员 费璐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