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如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如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552号

原告:上海如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7HX37。

法定代表人:李宗硕。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猛,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如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双方已经和解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如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