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552号
原告:上海如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7HX37。
法定代表人:李宗硕。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猛,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如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双方已经和解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如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