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酒店设备工程成套南翔厂有限公司

上海智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酒店设备工程成套南翔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691号
原告:上海智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酒店设备工程成套南翔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铭忠,总经理。
原告上海智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酒店设备工程成套南翔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2月12日上海智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智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智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许斌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盛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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