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63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
负责人:杨毓,行长。
被执行人:苗非州,男,汉族,1976年4月17日出生,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航天康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1号2幢609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苗广州。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苗非州、航天康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苗非州、航天康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车辆、房屋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苗非州、航天康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苗广州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人亦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春荣
审 判 员 侯军辉
审 判 员 王金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