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16754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告:航天康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广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航天康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2019年9月1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 晶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曾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