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控环境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大同市平城区大地华宇仪器设备经销处与被告斐控环境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213民初5588号
原告:大同市平城区大地华宇仪器设备经销处,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友谊北街泰昌园小区****商铺。
经营者:李会成。
被告:斐控环境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沈梅路******
法定代表人:张浩。
被告:薛强,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告大同市平城区大地华宇仪器设备经销处与被告斐控环境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薛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大同市平城区大地华宇仪器设备经销处于2020年11月26日,以被告将所欠款项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平城区大地华宇仪器设备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同市平城区大地华宇仪器设备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苏 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