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11执37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明博电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大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2017)辽0211民初5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连大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大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苏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