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81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宜都市陆城中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8173523478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都市利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都市利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决定一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宜都市利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5日发生死亡2人的安全生产事故,2021年2月1日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及公示手续,宜都市利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应急管理局向原宜都市利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2021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原宜都市利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湖北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高管、企业性质陆续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该司法解释是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中需要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时适用的指导文件,其所规定的情形均为“执行当事人”即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名称发生变更,执行立案在前,名称变更在后,而本案在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处罚对象就已经发生了变更,导致本院现无法予以执行。本院曾与申请执行人的相关人员沟通,但沟通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应急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宜都市利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 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