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381执149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恒大世纪广场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0709987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万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中心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59716670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万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鄂0381民初2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执行立案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立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湖北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本院调取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未发现其对外投资权益。被执行人未显示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