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终13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2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胡浩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