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被执行人:王伟胜,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被执行人: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街薇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07099876F。
法定代表人:李孝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伟胜、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90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冷炳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段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