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32号
原告:湖北省**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薇湖路**。
法定代表人:李孝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榕,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昌区民主路**v>
法定代表人:张智。
被告:湖北中和农产品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住所地:仙桃市黄金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程远山。
原告湖北省**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中和农产品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省**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72元,减半收取计3386元,由原告湖北省**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 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