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中和农产品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32号

原告:湖北省**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薇湖路**。

法定代表人:李孝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榕,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昌区民主路**v>

法定代表人:张智。

被告:湖北中和农产品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住所地:仙桃市黄金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程远山。

原告湖北省**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中和农产品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省**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72元,减半收取计3386元,由原告湖北省**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 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