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万鼎置业有限公司、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民初2363号
原告:湖北省**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恒大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07099876F。
法定代表人:李孝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榕,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万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5971667071。
法定代表人:周宇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济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69146877Q。
法定代表人:陆守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省**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万鼎置业有限公司、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元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之一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之一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之一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邱元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占 展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