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金泰风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特285号
申请人:武汉金泰风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9号新华家园B区5栋21层8室。
法定代表人:邵建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415-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武汉金泰风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武汉金泰风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金泰风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金泰风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武汉金泰风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刘隽
审判员蹇鹏飞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