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7882号
原告:***,住所地江北。
被告:**,住所地缙星路。
被告:重庆华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92850023。
法定代表人:任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华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2.00元,减半收取计5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顺 卿
人民陪审员 冉富月
人民陪审员 秦 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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