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华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8134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丛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华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青龙三组(桥南云梦都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92850023。
法定代表人:任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济川,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华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顺 卿
人民陪审员  庞 飞
人民陪审员  杨昌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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