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6057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华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青龙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92850023。
法定代表人:任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华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1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凌 云
人民陪审员 秦 斌
人民陪审员 袁如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思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