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1825民初41号
原告:北京笔中文化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69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毕昇路花语城小区8地块4号楼2单元203室,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现郫都区)新民场镇净菊村9组57号,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熊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填全县始阳镇凤阳大道590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笔中文化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熊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笔中文化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熊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笔中文化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合同款3102463.3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算金额613098.75元(以3102463.32元为基数,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12月9日,共501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LPR)利率四倍计算,每天1223.75元,自2024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诉讼请求暂算金额合计3715562.07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签订《展陈制作服务合同》,合同内容为天全农业园区竹产业展厅设计与施工,项目地点为雅安市天全县,合同金额为6000000元。2022年7月19日案涉合同内容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2023年5月案涉工程竣工结算审定金额为5602463.32元,2022年6月8日被告给付原告合同预付款1500000元,2024年2月8日天全县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代被告给付原告合同款1000000元,剩余合同款3102463.32元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给付。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第9.4款约定的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每迟延1日,需支付未付款金额日0.2%的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降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LPR)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天全县,故按合同第十二条之约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展陈制作服务合同》1份;张县长与***(原告项目经理)手机微信聊天记录1份、《案涉合同项目完工照片》4张、《县委副书记、县长***一行调研四川熊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闻页面》1份;《竣工结算书》;王女士与***手机微信聊天截图1份;***与***微信聊天记录1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2张。
被告四川熊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乙方、受托方)与被告(甲方、委托方)于2022年签订《展陈制作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总价为6000000元,服务方式:包人工、包设计、包材料,开工日期:2022年4月30日。完工日期:2022年6月30日,务项目价款支付:首付款为15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第二笔款项应在乙方提出竣工验收后20日内完成政府展厅回购,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即支付到审计价总价款的97%。质保期为壹年,从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质保金为审计价总价款的3%,项目完工甲方七日内组织验收,服务项目完工验收后,乙方提出服务项目结算(以第三方审计价为准)申请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需在5日内给予答复。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每迟延1日,需支付未付款金额日0.2%的违约金。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经常施工。2022年6月8日被告给付原告合同预付款1500000元。2022年7月19日案涉合同内容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2023年5月案涉工程竣工结算审定金额为5602463.32元,2024年2月8日天全县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代被告给付原告合同款1000000元,剩余合同款3102463.32元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请求。庭审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展陈制作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完成承揽事项并交付被告使用,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截止起诉时质保期为1年已满,2023年5月案涉工程竣工结算审定金额为5602463.32元,扣除2022年6月8日被告给付原告合同预付款1500000元以及2024年2月8日天全县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代被告给付原告合同款1000000元。因此被告作为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款项3102463.32元。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每迟延1日,需支付未付款金额日0.2%的违约金,但原告自愿降低,请求自2023年7月19日(质保期满)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LPR)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置,本院予以认可。庭审中,由于被告四川熊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也致本案调解不能。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四川熊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笔中文化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款人民币3102463.32元及违约金(以3102463.3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LPR)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熊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时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