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20298号
原告北京笔中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69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笔中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笔中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笔中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安治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