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5民初3049号
原告冉正成,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李平,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42号18楼J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06514Q。
法定代表人方相胜,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兴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迎宾路261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208208951L。
法定代表人陶双全,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世才,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正成诉被告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兴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冉正成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兴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正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正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4.00元,减半收取602.00元,由原告冉正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方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