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5民初7255号
原告尹海,男,汉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平县兴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迎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208208951L。
法定代表人易同仁。
本院在审理尹海与梁平县兴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海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海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尹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