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02民初2127号
申请人:***,男,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万佳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76807****,曾用名威海龙海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威海万佳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元以内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