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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威海龙海商砼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0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20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亚,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麟,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龙海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工业新区苘山镇扬威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明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龙海商砼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大仲字第729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的款项为人民币1872023.2元;二、对上述款项由被申请人分期付款,截至2018年1月30日前付清;三、申请人放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11月4日之前的逾期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人民币632363.12元、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如被申请人任何一期未足额还款,则申请人有权一并申请上述第三项中所放弃款项的50%;五、如被申请人能够按期足额还款,自履行完毕之日起,产地为徐州、厂牌型号为鑫天地重工牌HZS180型混凝土搅拌站两套归被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未履行调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6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分别于2017年6月22日、2018年3月31日、8月14日经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以上均无有效登记信息。2017年12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威海工业新区苘山镇扬威路北、迎宾大道西土地使用权一宗【证号:威新区国用(2011)第61号】。2018年1月15日查封产地为徐州、厂牌型号为鑫天地重工牌HZS180型混凝土搅拌站两套。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处置该宗土地使用权,并于6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仲裁委员会(2015)大仲字第72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明强
审判员  孙建国
审判员  于宝良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