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昇鸿兴建设有限公司

江华瑶族自治县某某某某和某某某某局与中昇鸿兴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湘1129行审31号 申请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某某某某和某某某某局,地址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XXXXXXXXXXX96X。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昇鸿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某某某街道某某路烟酒美食城X栋XX号1X-1X楼(湘(2017)邵东县不动产权第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XXXXXXXR8E。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某某某某和某某某某局(简称江华县某某局)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人社监罚字〔2024〕X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江华县某某局申请称,2024年7月26日,劳动者朱某某等10人向该局投诉中昇鸿兴公司拖欠其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在江华县××栋项目做点工的工资。该局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经核实,中昇鸿兴公司拖欠朱某某等10人劳务工资127435元。2024年9月6日,该局对中昇鸿兴公司下达江人社监令字〔2024〕XXX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中昇鸿兴公司5个工作日内先予支付拖欠朱某某等10人的工资并将整改情况报至该局劳动保障监察股;但中昇鸿兴公司未改正。2024年9月26日,该局向中昇鸿兴公司邮寄了江人社监告字〔2024〕X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年10月11日,江华县某某局向中昇鸿兴公司邮寄了江人社监听告字〔2024〕X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昇鸿兴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10月25日,该局向中昇鸿兴公司邮寄了江人社监罚字〔2024〕X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中昇鸿兴公司一次性全额支付朱某某等10人工资127435元,另按照拖欠工资总额的50%支付赔偿金63717.50元,两项合计191152.50元;并罚款11000元。此后,中昇鸿兴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5月1日,该局向中昇鸿兴公司邮寄了江人社催告字〔2025〕X号《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中昇鸿兴公司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江人社监罚字〔2024〕X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按法律规定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中昇鸿兴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江华县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江人社监罚字〔2024〕X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非诉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