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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双和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山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121民初7548号 原告:湖南双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03号B幢8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79912557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昌*****度假酒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1543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双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双和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山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省**山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双和公司诉称:2018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南昌恒大绿洲酒店室外增设7人制足球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南昌市南昌县迎宾南大道270号的南昌××室外增设7人制足球场工程建设,工期暂定60日,合同暂定总计为1407085.53元,工程款结算的3%作为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退还,原告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元,后该费用于2018年9月25日在原告第一次进度款中予以暂扣。2018年9月7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开工建设,2018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南昌恒大绿洲酒店室外增设7人制足球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被告同意支付赶工奖71269.3元。2018年12月6日,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南昌恒大绿洲酒店室外增设7人制足球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赶工奖82292.75元。后原告与被告就本项目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结算金额为1833095.41元。经统计,被告累计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73102.55元。自2018年12月6日至今,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已逾两年,被告返还工程保修金的条件已具备,经原告反复催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9992.86元(包含工程保修金54992.86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32.3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违约金应从2021年1月6日计算至2021年11月25日按年利率3.85%计算。 被告**山庄辩称:关于工程款金额,被告已于2019年5月31日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元,仅剩工程保修金54992.86元未支付。关于违约金金额,被告认为应重新计算,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受到了实际损失,我司因疫情经营状况受到影响,请求利息方面给予一定的宽限。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8日,原告湖南双和公司中标了南昌恒大绿洲酒店室外增设7人制足球场工程项目,2018年9月6日,发包人**山庄、承包人湖南双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南昌恒大绿洲酒店室外增设7人制足球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质量和验收标准、质量保修期、工期等内容,合同暂定总价为1407085.53元,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交纳金额为5000元的履约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请结算,工程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结算价的97%,余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自工程竣工并移交发包人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合同落款发包人处盖有江西省**山庄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承包人处盖有湖南双和建设有限公司印章。合同签订后,被告**山庄向原告湖南双和公司发出《工程开工令》一份,说明南昌恒大绿洲酒店室外增设7人制足球场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7日,合同工期为60日,要求原告湖南双和公司立即组织开工,原告湖南双和公司收到并**确认。2018年12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南昌恒大绿洲酒店室外增设7人制足球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一份,约定为达到**山庄设定的目标进度,**山庄同意支付湖南双和公司赶工奖,金额为71269.3元,2019年1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南昌恒大绿洲酒店室外增设7人制足球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一份,约定为达到**山庄设定的目标进度,**山庄同意支付湖南双和公司赶工奖,金额为82292.75元,2018年12月6日,被告**山庄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并在工程竣工验收表上**。此后,原、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结算金额为1833095.41元。2019年11月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93910.81元,2019年12月19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85772.88元,2020年2月25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9856.81元,2020年3月19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3562.05元,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773102.55元。2019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通过银行转账5000元并附言“退履约保证金”。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南昌恒大绿洲酒店室外增设7人制足球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开工令》、《南昌恒大绿洲酒店室外增设7人制足球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南昌恒大绿洲酒店室外增设7人制足球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工程竣工验收表》、银行转账凭证,被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自认等证据互相佐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南昌恒大绿洲酒店室外增设7人制足球场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遵照执行。《南昌恒大绿洲酒店室外增设7人制足球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开工建设涉案工程项目,经被告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双方对账工程结算金额为1833095.41元。根据原告诉称,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原告应付给被告的5000**约保证金已经由被告在第一次进度款中予以暂扣,结合2019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通过银行转账5000元并附言“退履约保证金”,本院认为,该5000元应计入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中,减去被告分四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工程款1773102.55元,被告剩余54992.86元工程款未付。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应从2021年1月6日计算至2021年11月25日按年利率3.85%计算,本院认为,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约定了工程保修金应在工程竣工并移交后两年后一个月内付清,故可以被告剩余未付的工程款54992.8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2021年11月25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山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双和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4992.86元; 二、被告江西省**山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双和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54992.8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2021年11月25日; 三、驳回原告湖南双和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1元,由被告江西省**山庄有限公司承担1175元,由原告湖南双和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