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799125575B,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03号B幢806房。
法定代表人:陈竹影,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永军,山东鲁北(垦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164880008P,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兴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滕滨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伟勋,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22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2)鲁0505执11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果不按期履行本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方顺
审判员 张纪成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尚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