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1执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永兴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渭河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7013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尊而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红***养殖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关口镇快岭村一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BM5M4X。
关于湖北永兴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红***养殖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国仲字第154号裁决,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经网络总对总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红***养殖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名下税务、保险、证券、不动产、工商总局、民政、网络资金、银行和传统不动产、公积金,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2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赣01破申60号民事裁定,受理红***养殖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对红***养殖有限公司与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湖北永兴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中止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裁定受理破产的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2022)赣国仲字第154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