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兴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永兴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27民初383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秭归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永兴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渭河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70131J。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永兴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