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兴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永兴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红某某养殖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5财保101号 申请人:湖北永兴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宜昌市西陵区渭河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7013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出庭参加诉讼,进行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出庭参加诉讼,进行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红***养殖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住所:浠水县关口镇快岭村1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BM5M4X。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永兴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红***养殖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湖北永兴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以未搜集到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保全申请,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红***养殖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北永兴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