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3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夏泰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14层A1401、A1402。
法定代表人:贾超。
被执行人:北京索普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6号61号楼三层C。
法定代表人:赵鉴华。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042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夏泰科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索普尼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索普尼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万六千九百元整。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索普尼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索普尼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千零三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索普尼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冬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