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202执9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前沙街107号之二,组织机构代码19527910-0。
被执行人:肇庆市御景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75号之一发展广场17E01楼第七卡,组织机构代码79626852-X。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市政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御景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肇庆市御景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暂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