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索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易事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4709号 原告索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泰然九路交汇处英龙展业大厦15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8991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陕西易事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延路68号宝枫佳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91062B。 法定代表人苏合同。 上列原告索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易事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索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月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索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易事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元(原告已缴纳),按规定收取580元,由原告索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