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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煦日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86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4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89910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煦日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工业区213栋6D95-9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84376P。 法定代表人:蔡旻君。 申请执行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煦日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8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70388.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许 娟 执行员 赵 静 执行员 刘 婧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