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粤0304执13865号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13865号
申请执行人:索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兴业银行大厦**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89910P。
法定代表人:曹以松。
被执行人:深圳市安盛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华创达怡晖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861765B。
法定代表人:陈铮。
申请执行人索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盛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0491.1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雷 敏
执行员 张若辰
执行员 许秋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嘉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