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33413号
原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兴业银行大厦**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89910P。
法定代表人:曹以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志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郁,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时代**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清荣大道翔辉花园******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46G7L96。
法定代表人:林梅娟。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6647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744.6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相关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计算机网络设备、电线电缆、光纤盒等货物,合同总价款为88293元;被告在签订合同当天预付30%货款,剩余70%货款开90天银行转账支票;被告逾期30天仍未付清货款的,需按合同总价款20%支付违约金。当天,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26488元。2018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88293元的发票,并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勤威货运将涉案货物交给被告。
2018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电线电缆、计算机网络设备、水晶头等货物,合同总价款为15430元;被告需与2018年8月28日销售合同一起结清货款;被告逾期30天仍未付清货款的,需按合同总价款20%支付违约金。2018年11月16日原告通过勤威货运将涉案货物交给被告。2018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金额为14842元的发票。原告称,因为有588元的退货,发票金额比合同总价款少588元。
原告称,被告未支付2018年8月28日销售合同尾款,未支付2018年11月14日销售合同所有货款。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销售合同、托运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证据之间内容吻合,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高度盖然地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将约定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至今仍欠原告货款76647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部分货款,被告未提出反驳性证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本案中,被告逾期付款超过了30天,但本院认为,按合同总价款的20%计算违约金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本院酌定为,以未付货款金额76647元为基数,20%为比例计算违约金,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超过本院计算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答辩、未举证、未出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76647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329.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4.79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减半收取计111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聂海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艺
书记员赖霖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