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4执225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索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4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8991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刑志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瑞达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MBR4H。
法定代表人:***菲。
申请执行人索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瑞达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粤0304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795159.9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二、已发布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三、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进行了处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处分,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