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卫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蓝卫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546号
申请人:西安长净安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蓝卫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再生资源分拣站。
法定代表人:周新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周新峰,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申请人西安长净安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351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蓝卫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新峰名下价值103808.4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依法查询结果, 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冻结陕西蓝卫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壹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102.9元;于2021年10月21日冻结周新峰名下银行账户壹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9.39元,以上两个账户冻结期限均为2021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除上述查控财产外,再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故该保全案件保全事项未能足额保全。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1546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351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