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225民催29号
申请人:象山百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象山百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到期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象山百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042495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百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舟山市定海精科挤出机厂、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陈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3月13日、最后持票人为象山百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象山百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