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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6766号之一 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汇成路1058号。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