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6766号之一
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汇成路1058号。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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