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6766号
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汇成路10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