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孚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佳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元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4439号
原告:上海佳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汇成路10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卫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英,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元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899室。
法定代表人:邹广龙。
原告上海佳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元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缴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佳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志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梦娜
书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